廣東省物價局轉發(fā)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定價目錄》和《廣東省價格聽證目錄》的通知
來源:連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局 發(fā)布時間:2015-04-20 09:58:15 字體大?。?大 中 小 瀏覽次數:-
廣東省物價局轉發(fā)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定價目錄》和《廣東省價格聽證目錄》的通知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粵價[2003]28號
各市、縣(區(qū))、自治縣物價局:
現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定價目錄>和<廣東省價格聽證目錄>的通知》(粵府辦〔2002〕100號)轉發(fā)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充分認識制定和實施兩個《目錄》的重要意義。新的《廣東省定價目錄》(以下簡稱《定價目錄》)業(yè)經九屆省人民政府86次常務會議審核同意(《省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通知》,粵辦會函〔2002〕15號)和國家計委審定(計辦價格〔2002〕1197號)。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確立和加入WTO之后我省的第一個定價目錄,是《價格法》實施近五年來第一個嚴格依照《價格法》規(guī)定的政府定價范圍、定價目錄確立法定程序而制定的定價目錄。《定價目錄》從擬定、征求意見到最后審核、審定,充分吸收了各級政府、各級物價部門以及省直有關單位意見,反映了二十多年來廣東價格改革和近兩年全省清理價格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成果,注意了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WTO規(guī)則及價格工作職能轉變的銜接?!抖▋r目錄》基本反映和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是各級政府及其物價部門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進行價格管理的基本依據。根據《價格法》、《廣東省實施<價格法>辦法》、國家計委《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國家計委令第26號)及《關于進一步做好價格決策聽證工作的若干意見》(計電〔2002〕4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的《廣東省價格聽證目錄》(以下簡稱《聽證目錄》),其目的是為了規(guī)范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促進政府價格決策的民主化和規(guī)范化。兩個《目錄》的制定和實施,標志著我省物價系統(tǒng)依法行政工作躍上了一個新臺階。
二、認真學習和大力宣傳兩個《目錄》。各級物價部門和省有關定價部門要結合實際,采取多種形式,認真學習兩個《目錄》,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各級物價部門要大張旗鼓地宣傳兩個《目錄》,積極與新聞媒體溝通,進行多種形式的宣傳。已設立網站的物價部門要在網站上公布兩個《目錄》,把兩個《目錄》的宣傳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要通過宣傳,使社會各界了解兩個《目錄》的主要內容和重要意義,增強社會各界對實施兩個《目錄》的理解和支持。
三、嚴格依照《定價目錄》規(guī)定的定價權限辦事。各級政府、各級物價部門和省有關定價部門必須嚴格執(zhí)行《定價目錄》,遵守《定價目錄》規(guī)定的定價權限或授權定價權限,不得擅自改變或設定超越《定價目錄》規(guī)定的定價品種、定價內容、定價形式、定價范圍以及授權范圍,不得越權制定、調整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原對各市、縣(區(qū))政府的定價授權與《定價目錄》相符的事項要按照《定價目錄》的要求加以規(guī)范;凡相抵觸的要自行停止執(zhí)行;凡未明確或不夠明確的要報請省物價局明示,不得自行決定。今后,凡因市場經濟發(fā)展而確實需要調整我省定價目錄或調整授權定價范圍的,需按《價格法》第十九條和《廣東省實施<價格法>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原則和法定程序進行。未經上述原則和法定程序的定價事項,不能進入《定價目錄》,不得作為各級物價部門和有關定價部門的定價依據或授權定價依據。屬省有關部門管理的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其制定與調整應按照省《定價目錄》規(guī)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執(zhí)行,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省物價局備案。
根據國家計委對我省《定價目錄》的審定意見,授權市、縣(區(qū))政府制定在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由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承擔具體工作;屬中央、省定價的項目,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的價格管理工作。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定價目錄》實施工作的領導,各級物價部門要發(fā)揮職能作用,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確?!抖▋r目錄》全面地、準確地、不折不扣地落實。
四、嚴格依照《聽證目錄》規(guī)定的價格聽證項目、范圍實施聽證。列入《聽證目錄》以及國家計委、省政府、省價格主管部門臨時指定實行聽證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或調整必須實行聽證。除此之外,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價目錄》規(guī)定的權限組織聽證。按規(guī)定應由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聽證,但只在一定區(qū)域范圍內執(zhí)行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一級價格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并派員指導、監(jiān)督。已由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對定價原則、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進行聽證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下一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此制定具體價格水平時,原則上不再進行聽證。如下一級價格主管部門認為確有必要再進行聽證的,要事前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價格聽證目錄可以根據經濟發(fā)展和市場變化進行調整。調整價格聽證目錄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報省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各地和各有關部門在貫徹實施兩個《目錄》中遇到的問題以及工作進展情況,請及時向省物價局反映。